法盲立法下的中国

fishkiller 发表于 2007-01-05 12:22:27

今天早上不知怎么的,办公室里突然讨论到了两抢一偷的问题。可能是春节即将临近,外头打秋风准备回乡过年的料越来越多的缘故,大家果然都或多或少的碰到这样的情况,然后结果当然是一样的义愤填膺。

义愤填膺的原因倒不是因为那些偷窃者抢劫者,这些犯法者固然可恨,但什么时代什么社会都有这样的情况,无可避免。最让人可气的是法律对这些人这些犯罪现象的保护。这才是真正让人愤恨且无法理解的。

我们秘书小姐说,前一阵她在街上碰到一个新疆小孩,看到他正在偷走在前头的两个女孩子。女孩子们正在说话,戒备心自然松懈,以至于小偷已经在她们包里连续翻了好几回她们都全然无觉。我们秘书小姐是个正义感颇强的人,这时她实在忍不住了,就大声招呼了前面的那俩女生,示意她们小心一点。女生听到了,而那小偷自然也跑了。但就在此后没多久,我们秘书小姐的头忽然被人砸中,是一个吃剩的玉米,刚想回头看看是谁扔她,就见刚才那个新疆小孩怒气冲冲的跑到她面前,对着她破口大骂,满口鸟语(全是新疆话,一句听不懂)。虽然听不懂,但凭那架势也知道是因为刚才她多管闲事的事儿。不过我们秘书小姐还是不服气,正在气愤要上前回嘴,结果被身旁自己老公一把拉走。直到走出老远,她老公才对她说,你看没看见,刚才边上好几个都是他们一伙儿的。

这就奇怪了,什么时候见义勇为都成了须谨慎防范的事儿?

这时候,俺们律师又说了一件事。也是前一阵电视上播出的一则社会新闻,当时在当地反响强烈。话说一位见义勇为的好市民,见到街上正有一人飞车抢劫路人金项链。项链被抢走了,这人见到了,恰巧自己也骑着摩托车,然后就飞车追出去,想要抓住这名强盗。但无巧不巧的是,这贼夺路不及,一下撞在了护栏上,护栏经过反弹,贼人连人带车又撞回了那个飞车追贼的见义勇为者的车头。这下可好,两厢撞在一起,交通事故,一死一伤,贼死了,而那见义勇为者活着。应该说,本来这事儿到这儿应该算是个结束,可偏偏那个贼人死者的家属提出上诉,说人已经被撞死了,那就是对方的不对,不说故意,也顶起码是个防卫过当。这一下立马引起了轩然大波。法院和人民群众分持两个意见。法院说,死者家属说得的确合法。因为最新的司法解释是,防卫应该用量相当用度相当,你将他撞死了,当然是你犯法。可人民群众坚决反对这个解释。什么叫防卫过当?他的行为本身是见义勇为,并且他并没有故意要撞死这人,只是这人倒霉,恰巧碰上了护栏,然后反弹到了摩托车上,然后更倒霉的是他死了。或者更确切一点来说,这叫活该。谁让你当街抢人东西。这桩官司后来拖了很久迟迟未决。庭上庭下两厢争辩。一边在讨论法律解释,另一边在讨论社会公理何在。而那位可怜的当事人最是尴尬,一方面手头刚拿了市里办法的见义勇为奖,但另一方面,他又面临着巨额的死亡赔偿甚至还有坐牢的危险。当然,最后的结果还是好的。由于民愤实在强烈,所以法院最终还是判决这位见义勇为者无罪。不过,我相信,经过这件事,他这辈子恐怕也不会再管这样的“闲事”了。而那些看过这类事件的民众中,也将失去一大批本也有心正义的良好市民。

这能怪谁?法律就是这样解释的。司法条文上明明白白的写道,在任何情况下,人的生命至高无上,应当将之提到最先保护的范畴。这句看似无比正确的话,怎么到了实行的时候就出了那么多荒谬的情况。

法律应该保护人。但保护什么人?法律到底应该主张谁人的利益?我国的解释和其他国家有着极大的差别。我们常常听到电台电视台里说的,法律应保护弱者的利益。可当这个弱者是个流氓,是个无赖,那又该怎么办,是否应该保护这样人的利益?那如果是这样,正常老实的公民该怎么办?保护弱者,那强者该怎么办?他们若遇到事是否活该倒霉?

老罗曾经据此举过一个非常好的例子。也是在中国,也就没多久以前。我也记得,那一阵子出台了一个新版交规。新交规规定,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碰撞,无论机动车有无过错,机动车都将承担主要责任。这个荒谬的法规刚一播出的时候,我正听着电台早新闻在吃早饭。当时,我就立马放下早饭,对着收音机破口大骂。谁他妈订的这个法规?你丫知不知道路上多少主动撞车的弱势流氓?果然,据老罗所说,街上果然突然激增了这样一批人。他们本来也在街上卯车撞等赔钱。不过过去他们还有所顾忌,至少要考虑一下技术上问题,怎么撞才能赔到钱,怎么撞才能不负主要责任。但新交规一出台,这下可好,连这一步骤都省略了,甭管对不对,先撞上去再说,反正肯定有钱拿。这么好赚的生意谁不去做。于是,弱势流氓的数量急速增长。甚至都有名校读书的学生也干起了这个勾当。由此可见,法律在此已经不但不能起到预防惩戒犯罪的作用,反倒是勾起了犯罪的欲望。多么的有意思。

而这有意思的就是我们国家的法律,名义上保护“弱者”的法律。无论这弱者是好是坏,行为上是是是非,总之只要他看上去可怜,他就可以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。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就是:会哭的孩子有奶吃。我们周围不是常有吗,也不是现在才有的事儿,处处都可以找到这样的例子。还记得没有新交规时,老头老太在街上谁也惹不起,因为无论他对错,只要他倒下来就是你的错。你都不一定要撞到他,只要他自己在你面前那么一横,你就得掏钱。公司不也是吗?哪个员工能撒泼打滚,哭穷伸手,他就是狠角色,可以说只有他想不到,没有他要不到的东西。机关事业单位不也一样吗?每到年终年头,看的不是这个单位工作如何出色,而是看这个领导哭穷的本事多么的高,谁会哭,谁底下的老百姓就有实惠拿,谁不拥护这样的领导。国外先进的国家管这个叫是非不明权责不分执法不公,我们这儿就管这个叫兼顾稳定同情弱者友情化操作。说到底关键还是一个人治。要不是谁有权可以拍板这个拍板那个,谁又能得了这样的空子可以钻。若一切都是铁板钉钉,规矩法令一出来,谁都无权更改,又怎会有这样的毛病。

不过话又要说回来,这样真没问题了吗?也不见得。首先用“强”与“弱”作为立法界定的依据本就是错了。谁能证明哪一个人真的就是强,哪一个肯定事弱者。弱者中有流氓,强者中有老实人。而且强弱本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,个人可以有个人的定义,谁都可以妄下断语,并且谁都可以说得圆满没有错。国外法制先进的国家怎么判断,他们不用“强”和“弱”这样虚空的界定,他们很简单,就是“守法者”和“违法者”,这个相对就好判断得多,也更合理。守法者,你遵守我这个法,那我当然保护你,违法者,你都不拿我这法当回事儿了,我不办你办谁。这样的操作方式是以法为基准,真正做到了以“法律为准绳”。但我们虽然也常提这句话,可现实却从来没有采取过这样的界定。其实,这样一界定,好处多多,至少人治的空间相对就少了,很多事情也不至于一事一判没有公论,徇私的维度也就没有了,因为一切看法嘛。但这样还是存在问题。我们国家这法有时候不是我们不想去依,而是根本就没法去依,很难依。我就记得我曾遇过的一个案例,很简单的一个关于病假工资处理的问题,我前后问了三个地方,居然给出我三个完全不同的答案。而且由于我们国家特殊的国情,法律之外还有政府文件并行,先不说这样的情况是不是正常吧,反正我当时手中就捏着这样的一个政府文件,也是关于病假工资处理的,但这上头又有两个相背的说法,我当时就彻底给搞迷糊了。叫做最后没有打官司,若真打起官司来怎么办,谁能胜诉没有人能知道,只能看当事法官的处理,而法官的判决看什么,除了他本身的业务素质道德修养这些不确定因素以外,那就是哪方面跟他交情厚哪方面塞的荷包多,而后者显然更具影响力。

千千万万的例子证明了这些。但法律还是老样子,谁又能有办法。立法者不是我们,立法者不是懂法的人,不是实际操作的人,立法的都是法盲,或者是可以置身于法律之外的人,这样的立法还能指望他什么。

就说那个两抢一偷的事儿,全国各地都有愈演愈烈之势。因为什么,执法不严,前面抓进去后门紧接着就放出来了,因为法律规定他所偷的财物价值未达到一定的数额。达到一定数额的又怎么样,你就算是受害者,当场发现了还不能对他怎么样。因为根据现在的法律,正当防卫必须是对峙双方武力相当。也就是说,如果贼上门偷了你的东西,你发现了,你只能抓他,而且抓他的过程中不能形成皮肉伤害,不然你是要赔偿的。可贼又不是傻子,当然不可能站在那儿由着你抓,而且贼通常都有那么两下子,如果他还带着家伙怎么办。那法律规定,他带的什么家伙,你也必须是同等程度的家伙,比方说他拿了一个木棍,你也只可以以木质品对峙,拿个西瓜刀那就是你的不对了。而且若是贼没有先动手,你也不可以动手,只有当他杀到你身体了,你的反击才可以称之为正当防卫。我的娘啊!这叫什么法律!哪来的那么荒谬的法律!这样的法律不保护强盗保护谁。你若也想要法律保护必须得先挨他一刀才可以,并且一刀也只能还一刀,你砍他两刀就是不对。我倒要问了,这样能抓住贼么,这样的法律还叫法律么?

所以,为今之计,只能人人自保。也别说什么人心不古,正义感缺乏了,法律都这样子了,还是先顾自己吧。有良心的也尽量把良心藏藏起来,这东西在如今这个丛林般的社会里没有用。丛林的法则讲究弱肉强食,所以你还是太平点儿吧。有孩子的多教育教育孩子,不要让他们多管闲事,免得受无妄之灾。社会乱了就让他去乱吧,只要没砸到自己头上就好。至于常要出差经常跑外地的,不熟悉当地情况的,就先去旧书摊看看,还有没有去年版的一本《南都周刊》,上面有全国各地两抢一偷重点地段的分布图,图后还附有各种独到的预防两抢一偷的个人手段,赶紧熟悉起来,有备无患。

最后警戒自己,人人自危。

关键词(Tag): 法律 立法 法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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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评论


  • 七月读诗
    2007-01-08 11:29:32

    法律,以人道、公正的名义。就像罗兰夫人说得那句话:自由,多少罪恶假你之名。前几天的邱兴华案,贺卫方等人还在大声疾呼要求给他作精神鉴定。对贺卫方的印象还是不错的,至少大学的时候还读他的书,这次,我只想说:聒噪而已。他说邱兴华没有杀那么多人的动机,按照他的逻辑,是不是要给希特勒之流作一次精神鉴定,希特勒也没有太多的理由或者动机屠杀那么多犹太人。
    突然间想起昨天读书时看到的一段话:什么是国情,在中国就是有些事情按照理性逻辑你做了,但是却错了,然后你就知道不能这么做了,这就是国情。在我们这个国家,自由、平等、公正还有几百年的路要走。基于这点,我同意你的看法。可是我想问的是:如果像你一样,有工作,有身份,有地位(至少在上海,有家可回,有城市户籍),至少,他们也能在城市里体面的做一个平凡的人,做保洁都可以,他们还会去偷,会去抢吗?至少,我敢肯定你不会,当然,这样的现实不是你所能改变的,也不是你造成的,但却要我们深思……

  • 2007-02-08 20:10:29 http://ciccom.ycool.com/

    拜读完大作,我确定您不是学法律的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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